為鼓勵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,促進困難群體就業,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於近日發布《關於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申請補貼和獎勵有關事項的通知》。符合相關條件的用人單位如招用就業困難人員,按每人每月900元的標準對上崗的就業困難人員給予崗位補貼,並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標準給予用人單位獎勵。該通知自2021年11月18日起執行,有效期5年。
市人社局表示,在本市注冊登記且依法納稅的用人單位,招用就業困難人員同時符合以下全部條件的,可以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補貼和獎勵,具體條件包括:與招用人員簽訂1年及以上勞動合同;按規定為招用人員繳納社會保險,包括養老保險、醫療保險、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;工作(崗位)地點在本市範圍內。
需要注意的是,申請單位為就業困難人員提供的工種崗位不得屬於下列情形:非員工製的家政服務(含鍾點工);促銷員、推銷員、產品(服務)推廣員、業務員、送單員、業務經理(助理)、私人家庭作坊、個體商販;無固定薪金、無固定工作地點、工作內容不明確或工作時間不飽和的;個體工商戶主及其招用的就業困難人員、零就業家庭人員和未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但登記失業滿3個月的35周歲以上女性、45周歲以上男性失業人員(以下簡稱35/45人員),企業投資者、經營者;社區股份有限公司招用“農轉居”就業困難人員;勞務派遣機構招用就業困難人員、零就業家庭人員和35/45人員派遣往用工單位的;對從原用人單位離職辦理失業登記、就業困難人員認定後重新在原用人單位上崗的,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時間與回原單位工作時間相距不足12個月的。
符合相關條件的用人單位可申請崗位補貼、社會保險補貼、招用獎勵。具體而言,市人社局將按每人每月900元的標準對上崗的就業困難人員給予崗位補貼,崗位補貼不列入工資計算;按本市最低繳交社會保險費標準,對單位承擔部分100%給予社會保險費補貼,個人應繳交的社會保險費部分由其本人支付;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標準給予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的用人單位獎勵,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標準給予招用35/45人員的用人單位獎勵。
市人社局提示,用人單位承擔政府采購的工程、服務項目時,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的可以申請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,但不能申請招用獎勵;用人單位招用經認定的零就業家庭人員並符合上述條件的,可以按照就業困難人員的補貼項目和標準給予補貼和獎勵(但零就業家庭人員年齡不滿35周歲的失業人員享受補貼和獎勵等政策時間不超過1年);用人單位招用35/45人員並符合上述條件的,可以申請社會保險補貼和招用獎勵,不能申請崗位補貼。
(原標題《深圳招用就業困難人員可申請補貼和獎勵 市人社局:按每人每月300元標準獎勵用人單位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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